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昌诉刘道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于2015年5月18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原告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何**与北海市海城区涠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黄**、廖红倩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与黄**、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黄**、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陆*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黄**、冯**等与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二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桂林**有限公司、桂林喜**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