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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昌诉刘道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于2015年5月18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原告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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