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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桂林**有限公司、桂林喜**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一审被告桂林喜多酒**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4)星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桂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桂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桂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因上诉人桂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桂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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