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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资有限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海**司的委托代理人蓝**、陈**,被上诉人中国工商**玉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梁*、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确有必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216元(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广西海**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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