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以其与被告已于庭外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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