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甲诉被告罗*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独任审判。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和好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甲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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