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王**与被**、黄*、黄**返还房屋租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0)巴*再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王**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黄*、黄**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房屋租金1000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当日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申请执行人黄**、黄*、黄**于2015年2月9日前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王**租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二、申请执行人王**、王**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黄**、黄*、黄**自愿共同负担(已交纳)。上述执行款项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甫山、黄*、黄**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本案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县人民法院(2010)巴*再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中的第二项即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房屋租金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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