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艳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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