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杨**、陈**、漆**、杨**、王**、周**、黄**、苏**、刘**、侯*与被告南宁**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杨**、陈**、漆**、杨**、王**、周**、黄**、苏**、刘**、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杨**、陈**、漆**、杨**、王**、周**、黄**、苏**、刘**、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