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来宾市**限责任公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来**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来**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2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来**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