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黄**等与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黄**、黄**、黄**、周**、刘*、周**、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平岩第三村民小组诉被告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黄**、黄**、黄**、黄**、周**、刘*、周**、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平岩第三村民小组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黄**、黄**、黄**、周**、刘*、周**、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平岩第三村民小组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黄**、黄**、黄**、周**、刘*、周**、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平岩第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4.5元,由原告黄**、黄**、黄**、黄**、周**、刘*、周**、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平岩第三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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