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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与被告秦*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双元,被告秦*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就草率结婚,给今后的婚姻生活埋下了不幸的种子。××××年××月××日,原告在被告龙*的家生下了儿子秦*乙。办满月酒的时候,被告及家人都喝醉了,没有人照顾原告。被告特别爱喝酒,在外面逢喝必醉,屡劝不改,双方也为此不断的发生争吵,双方矛盾越来越深,感情越来越淡薄。被告也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被告在外做事,从不打电话回家,也很少拿钱回来养家,不管老婆孩子日子过得怎样。回家也是整天玩电脑、看电视,不理会原告及其儿子,至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基于上述事实,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儿子秦*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拟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

3、广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凭证,拟证实原、被告为了建房,向银行贷款5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秦*甲辩称,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的双方认识过程、结婚及婚生儿子的情况无异议。但是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喝酒、不补贴家用不是事实。在原告家加建房屋的时候,被告拿了钱出来给原告建房。原告提起离婚,主要是因为原告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并且与其生育了一个小孩。对原告的所作所为,被告虽然心里不舒服,但是为了儿子能有个完整的家庭,被告愿意原谅原告。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未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秦*乙,现于高田镇读幼儿园,跟随原告居住生活。婚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原告在娘家高田镇历村居住生活。2015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到高田镇历村帮助原告父母建房,但此时原告已外出,直到2015年4月原告才回到历村生活。2015年4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另查明,原告父母在高田镇历村原有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座,2014年12月8日,原告向广西**作银行贷款50000元,用于在该房屋的原有基础上加建第二层及第三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结为夫妻,并在婚后育有一子,可见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由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原、被告双方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交流不足,导致夫妻双方在产生的矛盾后得不到及时的解决,造成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有所疏离。今后,只要被告能多关心原告和儿子,主动化解矛盾,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被告婚生儿子尚且年幼,需要父母双亲的共同关爱呵护,原、被告双方更应处理好双方的矛盾,给儿子营造一个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氛围。因此,原告廖*要求与被告秦*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150元,由原告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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