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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杨**、一审本诉被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民法院(2013)柳市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广旗、代理审判员蒙**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担任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部分上诉的请求,并递交《申请撤回反诉部分的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部分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黄日友撤回反诉部分的上诉。

二、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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