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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永记、被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一直在百色市平果县工作、居住,节假日、周末不回来,也不走亲戚,与原告聚少离多,感情更为淡薄。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因在广州从事电脑生意产生经济纠纷,并向原告母亲主张过权利,将原告母亲用于经商的四十多万元据为己有,从其时起两家不再来往,夫妻间反目成仇。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已无意义,理当结束此段痛苦婚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梁*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与事实不符,双方在2007年相识,经过三年的自由恋爱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非常好,结婚至今已有五年,两人间从未发生过争吵,只是沟通不够。被告虽在平果县工作,但每周都会抽时间回南宁与原告团聚,双方还一起外出旅游,原告对被告还是很关心的,特别是在被告母亲离世时。对于原告搬走离家的原因不清楚,但家庭是靠双方共同努力维系的,而双方之间最大的压力来自于债务,原告离婚的原因也是想逃离债务。两家人为经商是发生过一些矛盾,但两家的老人都在极力撮合原、被告。双方组建家庭非常不易,可能是外界原因导致原告对被告产生误解,希望法庭给予双方一个冷静的时间、和好的机会。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尚好,没有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行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的,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因沟通理解不够,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隔阂在所难免,但未见根本性分歧,矛盾尚未达到促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婚姻状况将会得到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主张因双方两地分居、聚少离多,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而被告又表示希望继续维系夫妻关系,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营造良好的夫妻关系。据此,为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许*与被告梁*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许*已预交),由原告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溪分理处;户名:南宁**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17)。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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