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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地质队与恢复原状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第三地质队因与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钦州**民法院(2014)钦立民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2015)桂民申字第29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应根据行政强制法及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广西壮**地质队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钦州**民法院(2014)钦立民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和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4)钦北立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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