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技有限公司负担,多预收的15元由本院向上诉人广**技有限公司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