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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技有限公司负担,多预收的15元由本院向上诉人广**技有限公司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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