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市东方之星房地**任公司与被告朱**、被告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东方之星房地**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东方之星房地**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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