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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西万正**桂林分公司、广西万**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万正**桂林分公司、广西万**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4)象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再无处理纠纷必要为理由,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928减半收取464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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