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冯**、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被告冯**、凌**、黄**、杨*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凌**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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