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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等与周*、中国人民财产**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与被告周*、中国人民财产**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31元,因当事人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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