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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