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限公司与被告武鸣县锣圩镇郎荣军电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农**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宁**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宁**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南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