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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民初83号原告陈**、黎**、黎*源诉被告龙海市**有限公司、黄**、洪**、第三人黎业付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黎**、黎*源诉被告龙海市**有限公司、黄**、洪**和第三人黎业付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3月3日,原告陈**、黎**、黎*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黎**、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收为1250元,由原告陈**、黎**、黎昊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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