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王*等与赵**、倪新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王**被告赵**、倪新创、天源水泥砖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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