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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某诉易明某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易**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易*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小孩抚养费10000元。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与被告易*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易志*(男,20XX年XX月XX日生)由被告易**抚养,被告易**自愿不要求原告黄**承担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易*某自愿补偿原告黄*某30000元(限于2012年12月10前给付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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