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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大陶村叶屋组、叶**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黄贵春因与被申请人叶**、叶**、叶**、叶**、叶**、叶**、叶**、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大陶村叶屋组(以下称叶屋组)、叶**、叶**、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黄贵春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叶屋组的前法定代表人叶*就签订《虾塘租赁合同书》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二、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叶**具有原被告两重身份,但一审法院故意漏掉,违反民诉法的规定,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叶**等10人作为原告和申请再审人黄贵春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且本案被申请人起诉的请求不是此条款的调整范围,该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防城**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和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3)防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叶屋组认为合同书上签字的12户村民,实际上是4人代签,由于提供的证人证言未到庭,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证人叶*的户籍证明,其与叶*朝为同一户,所以《续租虾塘意见书》上签名的户数未达到叶屋组当时户籍数18户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视为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协商,违背了该组多数人的意愿,遂判决支持原告之诉请正确。关于叶**的诉讼地位问题,一审法院已依据叶**的申请,同意其撤回原告之请求,故一审法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本案是?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叶屋组作为发包方,与申请再审人黄**签订的《虾塘合同书》,是为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为承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据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应予以维持。申请再审人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黄贵春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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