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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韦**、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韦**、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韦**已于2015年8月16日病逝,原告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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