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甲与被告韦*乙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隘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韦*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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