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龙*各族自治县林业局申请颁发林木砍伐许可证,不予答复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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