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龙胜各族自治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龙*各族自治县林业局申请颁发林木砍伐许可证,不予答复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