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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覃**等与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覃**、覃**、覃**、覃*戊与被告覃*某,第三人覃*己、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覃**、覃**、覃**、覃*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覃**、覃**、覃**、覃*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谭**、覃**、覃**、覃**、覃某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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