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梁某某在广西龙**有限公司的剥泥工程款收入人民币297870.2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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