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农超*与朱**、农爱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农**与被告朱**、农爱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一、被告朱**、农爱宾尚欠原告农**借款人民币12.5万元,被告朱**、农爱宾自愿于2014年7月25日前偿还原告农**1万元,余款11.5万元,被告朱**、农爱宾自愿自2014年8月起每月5日前偿还原告农**5000元,直至还清借款时止;二、被告朱**、农爱宾自愿以其所有的桂ΜRΕ698号福田牌ΒT50货车一辆、广东潮**限责任公司生产的ZX一700果冻条自动包装机一台、上海余**有限公司生产的CD一A型杯状饮料自动灌装封口机一台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物,如被告朱**、农爱宾有一期次逾期履行债务,则原告农**可依法处置对上述担保物偿还本案债务。如有债款,由原告农**退给被告朱**、农爱宾,不足清偿的,被执行人朱**、农爱宾自愿于原告农**处置担保物之日起一年内还清余款。调解生效后,义务人朱**、农爱宾至今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5日期间的到期债权65000元,或者依法处置担保物予以清偿。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农爱宾只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2015年10月8日,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农爱宾同意将上述担保财产,即货车一辆、包装机一台、封口机一台作价为人民币60000元交给申请执行人农超燕所有;被执行人朱**、农爱宾当日将车牌号为桂M×××××号福田牌BT50货车一辆的相关产权证交给申请执行人农超燕收持,该车的转户手续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农超燕自行办理和负担申请执行费875元,由被执行人朱**、农爱宾负担。以上协议已于当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关于被告朱**、农爱宾给付申请执行人农超燕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5日期间的到期债权65000元内容的执行;

二、解除对对被执行人朱**、农爱宾所有的牌号为桂ΜRΕ698号福田牌ΒT50货车一辆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农超燕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该车辆的转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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