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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徐**、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与上诉人徐**、被上诉人汪*、原审第三人南宁市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西建兴房地**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4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询问、质证、辩论和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因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5元,上诉人田**已预交24135元,上诉人徐**已预交12223元,由本院退回田**24135元,退回徐**1222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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