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广西**江国家森林公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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