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刘**、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刘**、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由被告刘**、陈**付清款项给原告、双方已解决了纠纷为由,自愿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