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均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4月12日,原告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均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