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水中与梁定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鱼民一初字第282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梁**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314号屏山花苑2栋1单元6-2号房屋一套;并查封原告梁*中所有的桂B×××××号“骊威”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梁**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314号屏山花苑2栋1单元6-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梁*中所有的桂B×××××号“骊威”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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