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鱼民一初字第282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梁**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314号屏山花苑2栋1单元6-2号房屋一套;并查封原告梁*中所有的桂B×××××号“骊威”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梁**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314号屏山花苑2栋1单元6-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梁*中所有的桂B×××××号“骊威”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