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岑**、滕**、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何**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