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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限公司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限公司诉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原告广**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628元,余下81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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