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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广西建**有限公司、广西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西建**有限公司、上诉人广西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24日到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防**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雪、蓝王世,上诉人广西建**有限公司、上诉人广西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以“安**司劳务费支付申请表”作为双方当事人已结算的依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9元,上诉人广西建**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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