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覃胜培独任审理,书记员梁**担任法庭记录。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潘*欲与被告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以欲与被告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起诉的申请,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