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田阳**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田阳**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黄*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田阳**灰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6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交纳本案执行费84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田阳**灰厂在广西田**限公司有货款。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划拨被执行人田阳**灰厂在广西田**限公司的货款533809.28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因(2014)阳法执字第200号与本案系同案,扣除(2014)阳法执字第200号执行款与执行费312186元后,剩余221623.28元为本案执行款。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1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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