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田阳**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田阳**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黄*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1月18向被执行人田阳**灰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7671元及交纳本案执行费4515元,共3121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阳**灰厂在广西田**限公司有货款。因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阳**灰厂所有的在广西田**限公司货款920586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余款另案处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一部分及第三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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