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广**语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语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姜*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表明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