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高**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2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1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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