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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环**有限公司与广西壮**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7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3643.5元,由原告柳**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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