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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蒙文海、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蒙**、梁*因与被上诉人李**、一审第三人黄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9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蒙**及其与梁*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7月15日,上诉人蒙**、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蒙文海、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蒙文海、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上诉人蒙文海、梁*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蒙文海、梁*负担。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蒙文海、梁*33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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