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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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