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北海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司)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执异字第9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在本复议案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银**司与申请执行人北海**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建司)与于2015年8月18日达成《债权收购协议书》,银**司以62万元收购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市建司所享有的全部债权,银**司已按约定支付收购价款,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复议案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银**司收购了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市建司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事实上消灭,本执行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所以本案复议已没有继续审查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