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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易**等与叶大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合**民法院(以下简称合**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与被执行人叶大英房屋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易永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与被执行人叶**房屋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合**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合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被告叶**与被告易永信于2007年2月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腾退合浦县廉州镇乾江圩镇十字街44号房屋给原告易永益与被告易永信管业。该判决生效后,易永益、易永信于2013年8月20日向合**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叶**腾退合浦县廉州镇乾江圩镇十字街44号房屋交付给易永益与易永信管业。在执行过程中,合**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3)合执字第568号执行裁定,以需要等待被执行人叶**诉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的审判结果为由,裁定将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与被执行人叶**房屋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后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于2014年11月以合**院久执未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因执行法院未报告,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也未说明案件已被裁定终结执行,本院在这种情况下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北法执督字第4号《督促执行令》,责令合**院在收到督促执行令之日起立即执行,于三个月内执结。上述督促执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易永益再次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浦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与被执行人叶大英房屋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法院已于2014年3月11日以需要等待另案的审判结果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在案件未依法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易永益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下,易永益可就本案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提级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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