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家祠诉被告冯**、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家祠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家祠诉被告冯**、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甘家祠为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甘家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家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家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